星期五, 4月 27, 2018

酒後駕車代價高 傷人傷已抱憾終身


根據統計,88年起至97年間,除了9394年二年排名為第二名外,每一年酒醉(後)駕車失控均排名第一,佔所有肇因22%以上,是最嚴重的違規駕駛行為。有鑑於近年來酒後開車的危險行為,已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政府不僅持續推廣『酒駕防制』的交通安全宣導工作,並加強執法取締。然而就在今年的11月底,再度傳出名模洪曉蕾因酒後駕車,逆向撞傷正在等紅燈的朱姓機車女騎士。雖然雙方已達成和解,但警方在對洪曉蕾實施酒測後,發現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最後仍將其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葉少爺酒駕事件自然引起輿論的撻伐,但更值得您我警愓,酒醉(後)駕車代價昂貴,違反者除了將面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外的罰責外,如屬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並會移送檢查機關依刑法第185-3調: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完以下罰金,萬一不慎肇事,更可能付出使自己或他人家破人亡的代價,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生命是美好而可貴的,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著想,民眾應養成在喝酒過後的“心”習慣,即:搭乘計程車好放心、代客叫車好貼心及指定駕駛最安心(當四人作伴飲酒時,其中一人保持清醒,負責平安送達友人回家),確實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讓自己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星期四, 4月 26, 2018

駕駛處處要小心 路口減速禮讓保安全


近日在雲林斗六市區,有一輛小貨車疑似駕駛疏忽,追撞前方發財車,又衝撞路邊停等紅綠燈的車輛,一共四輛車相撞,並造成兩名駕駛受傷,幸好沒有造成重大傷亡,但是卻造成了交通一度壅塞中斷。
「紅燈停,綠燈行」是最基本的世界交通共通語言。提醒駕駛朋友,行經路口時,應要減速慢行,以免燈號轉換,煞車不及容易與前方車輛追撞,造成事故。
以下提供駕駛人幾個行經路口時應要注意的事項:
一、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應以 
     其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二、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
    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三、路口設置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紅黃閃光燈號誌」者,表示有劃分幹、
    支道。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
    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四、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ㄧ方為幹道,少線道的
    則為支道;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五、在沒有任何標誌、車道數又相同,無法分辨支、幹道之路口,則應遵循幾點
    原則:
     (1)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先走。
     (2)讓在自己車輛右手方向的車輛先行。
除了遵守規定之外,也提醒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另外在第 58 條也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千萬不要為了爭搶幾秒鐘,不僅影響交通順暢,而且還需受罰,得不償失。

星期三, 4月 25, 2018

鐵馬安全行 逍遙好心情


近幾年隨著環保減碳的意識抬頭以及休閒運動的風氣盛行,騎自行車儼然已蔚為風潮。大部份的民眾以為自行車的車速慢就安全,其實不然,畢竟自行車的體積小、重量輕,穿梭在車流量多的街道上,容易發生危險。自行車的事故時有所聞,像前幾日,在花蓮縣就發生了一起自行車事故,一名老先生於清晨騎乘自行車外出買早餐,由於天色昏暗、視線不明,結果被同向的機車從後方撞擊而不幸死亡。因此,民眾在騎乘自行車時應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自行車的車款多,有適合運動休閒的登山車、追求速度感的公路車、也有輕鬆優雅的淑女車,或是輕巧方便收納,適合都市風的折疊車,民眾應依自身需求,挑選適當的車種,才能充分發揮單車的效能,騎得輕鬆也騎得安全。另外,依自己的身高挑選適合自身的單車尺寸,是相當重要的概念,因為挑選不適合自己的單車尺寸,是容易影響自行車的正常操控而產生危險。

星期二, 4月 24, 2018

轉彎注意事項


(一)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二)右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慢車道或右轉車道,行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三)左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再行左轉,不可占用直行車道或來
      車道搶先左轉。
(四)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可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
      快車道上右轉彎。
(五)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的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可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六)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星期一, 4月 23, 2018

機車路權


(一)機車行駛的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禁行機車道:告示本車道 
      禁止機車通行。
(二)未設置標誌或標線規範機車行駛車道的路段,請依下列規定:
       1.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2.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三)機車專用道:僅限於機車行駛,其他車輛及行人不得進入。
(四)機車優先道:指示機車優先行駛的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 
      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五)機車停等區: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停等範圍,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
       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六)機車兩段式左轉
        1.機車行經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待轉區之交岔路口左轉,應遵照號誌
          指示,在號誌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
          轉,等該方向號誌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2.機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
          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
          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星期日, 4月 22, 2018

行人及腳踏車路權


(一)行人穿越道路的路權
      1.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 
      2.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道穿越道路,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       
        任意穿越道路。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
        之單行道,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二)汽車通過行人穿越路道的路權
       1.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先行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
         慢行,察看有無行人,並做好停車準備,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
         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駕車不可在人行道上行駛。
       3.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腳踏車路權
       1.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
         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腳踏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
         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腳踏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
         路。
       4.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5.腳踏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星期六, 4月 21, 2018

停車規定注意事項


(一)停車時應依行車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二)停車時,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
      停車時,不得超過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超過1公尺。在單行道左側停
      車或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三)禁止臨時停車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
        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4.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5.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6.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7.身心障礙停車位不得違規停車。
(四)禁止停車規定: 1.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 
      不得停車。
(五)故障車輛臨時停車應注意事項:
      1.打開閃光警示燈,在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將車輛移離道路,避免與其
        他車輛發生碰撞。
      2.如果無法將故障車輛移離路面,請將該車輛停放在不妨礙交通,而且來
        往車輛都能看到的地方。故障車輛在未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
        標誌。
      3.為提供其他駕駛人足夠的警示,車輛故障標誌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5公尺30公尺
             路面上。
        2)在行車時速超過40公里的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30公尺100
             公尺的路面上。
        3)交通擁擠路段,應懸掛於車身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星期五, 4月 20, 2018

「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燈號注意事項


八角形紅色「停」標誌,設在安全停車視距不足的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駕駛人在穿越之前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再向前行駛。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倒三角形紅色「讓」標誌,告示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才能繼續行駛。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設於幹道,告示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設於支道,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在安全的情況下繼續行駛。

星期四, 4月 19, 2018

行車速度注意事項


(一)設置有速限標誌或標線的道路,您的行車速度必須遵守標誌或標線的規定。  (二)在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的地方:
     1. 快車道或一般車道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的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
        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三)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將時速減至15公里以下。
(四)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的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設
      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
      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星期三, 4月 18, 2018

駛離高速公路注意事項


(一)依據出口前2公里1公里(右線)及500公尺(↗)處設置之出口預告
      標誌,駛入外側車道。
(二)依據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上游300公尺200公尺100公尺處之出口
      距離辨識告示牌,啟亮右轉方向燈,駛入減速車道減速後,經匝道駛離高
      速公路。

星期二, 4月 17, 2018

變換車道注意事項


(一)汽車變換車道前,先顯示方向燈。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盲點,並確保旁邊的車道中有足夠的
空間可供您駛入。
(四)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星期一, 4月 16, 2018

車道使用注意事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應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車道內行駛:
(一)道路中心的黃色標線表示該道路用於雙向行駛,其標線類型及意義說明如
      下:
      1.黃虛線: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駕駛人靠右行車,  
       分向行駛,在安全情況下您可以超車。 
      2.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雙向禁止超車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
        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3.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單向禁止超車線,在實線一面的車輛禁止超車,
         在虛線一面的車輛允許超車。 
(二)路面上的白色標線用於將道路分隔成若干車道,白色虛線表示在這些車道
      上的車輛行駛方向與您相同,請按照順序隨著車流自然行進。常見的標線
      意義與功用說明如下:
       1.白虛線:車道線,引導車輛行進。
       2.白實線:
      1)快慢車道分隔線:劃分快慢車道,線寬10公分,四輪以上汽車除起
            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
      2)路面邊線:標示路肩或路面的範圍,線寬15公分,車輛除準備停車
           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3.雙白虛線:調撥車道線,行車方向隨調撥時間改變。
      4.雙白實線:分隔同向車道,並雙邊禁止變換車道。
      5.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白虛線側允許跨越。
 6.指向線: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
 7.行車方向專用車道:
1)指向線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實線)配合使用時,即構成「行車
方向專用車道」,車輛應遵照指向線指定的方向行駛。
 2)在設有「左彎專用」、「右彎專用」或「直行專用」標字之車道,即構成「行車方向專用車道」,車輛應遵照其指定的方向行駛。
n>2725-6888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022759-6977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07229-9803 高雄市區監理所 07363-1040

金門監理站 082332-407 連江監理站 083622272 

星期日, 4月 15, 2018

行車路邊起步時,應注意重要事項


(一)路邊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前照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盲點。
(四)禮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星期六, 4月 14, 2018

隧道火災發生時應注意事項及逃生原則


(一)保持鎮定,車輛立即向隧道兩側停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二)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 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
      以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三)透過路邊緊急電話、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行控中心、國道警察隊、消
      防隊),或按下消防栓箱上之火警發信機。報案時應儘可能詳述事故地點、
      現場人員傷亡情形。
(四)用路人可視需要協助現場搶救、滅火及人命救助。
(五)立即依車行反方向逃生,以遠離黑煙。
(六)經由隧道內(逃生方向右側)之人行聯絡隧道(每隔350公尺設有一處)
      或車行聯絡隧道(每隔1400公尺設有一處),聽從行控中心廣播並依指示
      路線疏散,切勿貿然進入對向車道內,以免遭對向車輛撞擊。
(七)在狀況不明情況下,可依隧道內廣播或警廣頻道指示,或藉由隧道內緊急
      電話與隧道行控中心聯絡,告知其自己所在位置及狀況後,依隧道行控中
      心所告知之避難方向疏散。
(八)為降低火災產生黑煙之危害,逃生時應儘量降低身形往車行反方向疏散,
      避免濃煙、高溫擴散之危害。

星期五, 4月 13, 2018

長隧道行車安全須知


行車安全須知
(一)汽車駕駛人應遵循隧道內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速限規定、車道管
      制號誌及資訊可變標誌之指示,車道管制號誌顯示紅色「╳」符號時,禁
      止行駛該車道,並依資訊可變標誌之指示因應。

(二)車輛進入隧道內應開啟頭燈,並採用近光燈。

(三)遵守速限70公里/小時,並保持50公尺以上行車安全距離。

(四)禁止變換車道。

(五)收聽警察廣播電臺。

星期四, 4月 12, 2018

進入高速公路注意事項


一、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駛匝道時
     1.一般交流道入口環形匝道及出口匝道限速40公里/小時,系統交流道匝道 
       限速60公里/小時。(系統交流道:指高、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聯接的交
       流道)。
     2.依照匝道管制號誌指示行車,紅燈時應減速停車。
     3.不得在匝道上超車、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由匝道進入主線車道時:
     1.應先利用加速車道提高車速,並啟亮方向燈,
      於確認安全無虞且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時,再伺機由加速車道匯入主
      線車道。
    2. 外側車道車輛,應注意由匝道匯入之車輛, 並予適當禮讓。

星期三, 4月 11, 2018

車禍急救


(一)假若自己開車碰到有車禍狀況時,最好駛離路上停放,將車停在安全地方, 
     然後才去急救
(二)利用撞壞的車輛中或往來的車輛中之急救物品,包括滅火器,以濟急用
(三)保護車禍現場,不得擅自進入撞毀的車輛內逕行將傷者拖出車外
(四)請過路的車輛協助就近打電話尋求救援
(五)將車禍車輛的引擎關閉,最好將電瓶接頭取下
(六)請人於車禍現場後端100公尺處放置反光三角故障標誌,並使往來車輛減
      速慢行
(七)凡車禍中不省人事的傷者,均應以骨折患者視之。除非情況危險必需移出,
      否則應讓他躺在原位不得任意移動
(八)在搬動傷者前,應先處理呼吸困難、出血、骨折等情況
(九)如傷者呼吸停止而無法在車內施救者或傷者的車輛著火或有爆炸及起火危
      險時,應立即將傷者迅速移走
(十)在必須移動傷者時,需將傷者確實位置、車禍時間及地點記錄以備警方之
     
(十一)若汽車冒煙或著火,可用滅火器、毯子或沙土滅火
(十二)勿輕易企圖抬起車身,以免力不從心而致受傷
(十三)隨時觀察傷者之生命徵象,搬運意識不清之患者應採復甦姿勢
(十四)檢查車內有無小孩,因為可能被毛毯或行李蓋住,並檢查現場附近有無
        人員被拋出車外,或是自己爬出車外的乘客。詢問清醒的傷患出事前車
        上共有幾名乘客

星期二, 4月 10, 2018

良好的保養可獲得


一、延長車輛壽命

二、保障行車安全

三、降低行車成本

四、減少空氣污染

五、開起車來輕鬆愉快,減少疲勞

星期一, 4月 09, 2018

如何檢查及選用輪胎


    ()輪胎檢查

       1、經常檢查胎壓

       2、注意胎紋磨損及損傷狀況

       3、注意輪胎壽命及使用狀況

       4、定期輪胎換位

       5、注意輪胎承載重量

       6、保持車速在安全速限內


()輪胎選用

       1、勿使用再生胎

       2、輪胎規格

       3、輪胎胎紋、深度及方向性

       4、輪胎製造日期及產地(製造國)

       5、輪胎承載重量(荷重指數)

       6、輪胎安全速限

星期日, 4月 08, 2018

出發前駕駛人行車前例行檢查


外部檢查

      1、各部有無漏油、漏水
      2、輪胎胎壓與胎紋磨損狀況
      3、輪胎螺帽鎖緊及各部螺絲有無鬆動
      4、各種燈光作用情形
      5、油水分離器浮標檢查
      6、牌照及反光器的狀況
      7、清潔車廂外部
車廂內部檢查
      1、安全門、安全門警告裝置及通道
      2、車窗擊破裝置
      3、滅火器
      4、乘客座椅及安全帶
      5、清潔車廂內部
駕駛室內部檢查(引擎發動)
     1、方向盤自由間隙
     2、壓縮機作用情形
     3、煞車閥排氣異音
     4、引擎運轉情形
     5、加速踏板之作用與引擎慢車(怠速)運轉情形
     6、排氣煞車及其他輔助煞車作用情形
     7、儀表板檢查
引擎溫車後之檢查
     1、煞車作用情形
     2、方向盤作用情形
     3、溫度表作用情形

星期六, 4月 07, 2018

車輛定期保養之功能與目的


定期保養之目的

          1、節省燃料,提昇車輛性能

          2、延長車輛使用壽命

          3、確保行車安全

          4、提升行車可靠性

          5、符合政府環保規定

          6、符合車廠保證條件的規定

          7、享受駕駛樂趣

星期五, 4月 06, 2018

租用遊覽車重點


一、選搭營業大客車簡要判斷要領:   
遊覽車的牌照顏色為紅底白字;公路(國道)客運車牌照為綠底白字。
車身標示與乘車處或乘車站牌標示公司名稱相符。
車廂下方沒有設置座椅。
安全門位置明顯且能正常開啟,安全前往您的網誌清單門通道暢通無阻。
車上配有車窗擊破裝置。
車上配置有效期限內之汽車用滅火器。
儘量選擇車頂具有逃生口者,可於翻車時有較多逃生途徑。
選用車輛重心較低者,行車較穩定。
二、網路查詢:
  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14/Default.aspx
可查詢項目 可查詢資料
行程規劃應注意路段 應注意路段起迄資料及路網圖
基本資料查詢
公司:查詢全省(含北、高兩市)國道客運及遊覽車公司名稱、住址、電話、車輛數、駕駛人數。
車輛:車號、廠牌、是否逾檢、出廠年月、違規數(含已結案數及未結案數)、是否有強制險等資料。
駕駛人:駕駛人姓名、駕照年資、違規(含已結案數及未結案數)、酒駕及肇事紀錄等資料。
投保資料查詢 詳列國道客運及遊覽車業者投保資料(含乘客險、強制險及其他保險)
租用安全常識 提供遊覽車租用及乘用大客車安全常識及VCD
遊覽車租賃契約範本 提供制式契約範本供簽約使用
車輛安全檢查記錄 提供行車前業者及租用自主檢查表及租用人檢查表
申訴專線及傳真電話 作為租用遊覽車發生糾紛之申訴窗口
三、申訴管道:
如果遇到汽車運輸業服務不佳或有違規營業的情形,可以直撥 1950消費者申訴專線,或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消費者申訴電話
交通部公路總局 0800-231035 臺北區監理所 022688-6052 
新竹區監理所 03589-1923  臺中區監理所 042691-3464
嘉義區監理所 05362-8623 高雄區監理所 07771-5349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022725-6888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022759-6977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07229-9803 高雄市區監理所 07363-1040
金門監理站 082332-407 連江監理站 083622272